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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2018-08-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1.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
  (二)涉税操作指引
  1.政策性搬迁的条件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了解政策性搬迁的关键:公共利益需要、政府组织
  2.政策性搬迁业务中涉税处理
  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1)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的搬迁所得的计算
  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时。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的搬迁损失的计算
  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时,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2)搬迁收入的确定
  企业的搬迁收入=搬迁过程中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3)搬迁支出的确定
  企业的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 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搬迁资产的处理
  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资产
  在该类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资产
  "该类资产的净值 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确认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资产置换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其他资产,采取置换方式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新购置的资产
  该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注: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搬迁完成的确认
  确认搬迁完成年度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完成搬迁条件: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6)政策性搬迁的征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具体资料如下: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拆迁补偿协议;
  资产处置计划;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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