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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投资收益必须掌握的政策要点

2018-08-24 文章来源:于仁德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股息、红利、红股、转增资本。
  (一)境内自然人。
  1、《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股息、红利性质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股息、红利性质分配,对个人取得红股数额,应作个人所得征税。
  5、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自然人。
  1、财税字[1994]第0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如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10]7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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