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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凭证的概念及种类

2018-08-24 文章来源:庄粉荣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对于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其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明确。
  (一)涉税凭证的种类
  作为纳税人想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成本或者费用是需要提供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要实际发生、要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是这些要求的直观体现。此外,"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性,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作为内部凭证可以用于税前扣除;发票是主要的外部凭证,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目的是为纳税人提供实际操作指引,消除以往"发票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的理解误区。
  (二)凭证提供和使用主体
  凭证的提供和使用必须有一定的主体,即提供者和使用者,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两个主体,即企业和个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企业的概念和范围。"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提及到的"单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提及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在凭证使用过程中有关主体的对应关系不能弄错,如作为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就不能提供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三)增值税凭证
  上述问题的分析是基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的,如果是增值税业务,大家就需要注意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明确:一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是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三是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四是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五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第八条明确,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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