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条款中的合同金额而言。不同性质的合同中,税率是不同的。
所谓含税不含税是针对合同中涉及的合同价款是否含税,税率多少,开什么类型的发票等内容。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有:
1.货物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确定的所有产品及附件、配件。
2.签收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收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商发出的按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在相应收货单据上签字认可的行为。签收仅说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收到签收单或相关单据上所注明的货物,并且货物外观无损伤及附件无丢失,不表示所收到的货物满足合同中的约定。
3.交付是指当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供货商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按收到货物的实际情况在乙方提供的《设备验收单》、《项目验收单》或其它相关验收单据上进行签收为交付。交付即视为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满足甲方的全部要求。
4.交付日期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合同指定的货物的日期。
5.合同金额(除注明外,合同金额均为人民币含税价)。
6.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此合同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7.双方责任与义务等。
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是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由非纳税义务人依法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收,没有给国家减少税收收入,而且没有人为的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时,包税合同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虽然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由非纳税义务人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收,没有给国家减少税收收入,而且没有人为的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但不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收时,包税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虽然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由非纳税义务人代替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了税收,但双方串通共谋,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包税合同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甲公司销售一块土地给乙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销售该土地应该承担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由于乙公司要承担上述税费,双方约定的土地销售价格偏低,低于同地段的土地销售公允价值。这种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包税合同条款是无法律效力的。
在包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本应该由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款,能否在非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也要针对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一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该项支出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而且该支出是合理的支出。如果包税合同条款在法律上认定是有效的,则包税税金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