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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税收争议解决之道

2018-08-21 文章来源:许海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很多企业会有这样的疑问:收到失控发票,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滞纳金,怎么会这么严重?都不敢做生意了。一些企业也会觉得很冤枉,因为自己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还是若干年前就已经抵扣的发票,为什么近期才会有这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都是比较容易引发失控发票税收争议的争议点。近期,笔者成功解决了一个关于失控发票税收争议的案件,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向位于安徽省境内的乙公司购买纺织品,成交金额2096797.91元。该项业务资金流、发票流、物流三流合一,交易真实,并附有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 
  (二)2017年9月,甲公司收到国税局通知,上述交易所涉发票属于失控发票,需要将上述失控发票一律进项转出,需补缴增值税3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合计约45万余元。
  (三)甲公司至安徽省当地国税局调查了解,证实失控原因为乙公司走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要求将上述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但上述发票实际都已按期申报缴税。
  办案思路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失控发票问题而被当地税务局要求补缴增值税税金和滞纳金,存在较大的税收争议。
  鉴于以上情形,本次办案思路为:
  第一,通过与安徽省当地的国税局交涉,将该案所涉发票移出失控发票范围,允许上述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如交涉不成,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失控发票而遭受的损失。
  方案设计
  方案一:通过与安徽省当地国税局交涉,将该案所涉发票移出失控发票范围,允许上述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对于失控发票的处理,应当遵守其特定的流程,如交易真实且销售方已申报并交纳税款的,可通过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由购买方当地税务局核实交易真实性,再确认是否应当将该失控发票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本案目前掌握的事实,甲公司该笔业务交易真实,且三流合一,安徽省当地主管税务局应该在总局文件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失控发票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如核查无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应立即解除异常发票状态,准予抵扣进项税金。
  方案二:如交涉不成,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失控发票而遭受的损失
  近年来失控发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引发民事诉讼的比例不断上升,经过系统数据查询,2013-2017年与失控发票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约共计26起,从增长趋势上看,2017年案件数达到最高峰值,为10件,比2016年增长42.86%。
  在开具失控发票造成合同相对方损失被索赔的系列案件中,在合同有约定开票义务的情形下,原告胜诉率为100%,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在合同没有约定开票义务的情形下,原告胜诉率降低,而其胜诉的主要原因也在于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考虑到在实务中造成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纳税人走逃,因此与被告未到庭的情形也能得到印证。
  但问题在于,在原告胜诉的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走逃,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难以得到实际获赔。因此,在此前提下,原告是否还有必要提出法律诉讼会成为实际问题。
  我们换个角度看,或许这个问题从税法角度能得到部分解决。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备注:该第四条关于提供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规定已被《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但这一废止并不影响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同时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因此对于企业这部分无法回收的债权经司法机关书面文件确认以后,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企业因失控发票追偿不到的钱,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再走一个执行程序,经过税务机关申报后,至少可以追回25%的损失,相当于执行到25%。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因发票失控而发起民事诉讼对企业还是有利可图的。
  案件结果
  笔者数次奔赴安徽省当地国税局,经与当地国税局办案人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安徽省当地国税局对乙公司的走逃情况和申报缴税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认乙公司因老板走逃于2017年2月份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但是其在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开具给甲公司的发票已正常申报缴税。该认定结果由安徽省当地国税局经协查系统发送至甲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甲公司管辖地的国税局在接收到安徽省当地国税局的反馈后,随即对该笔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在证实该笔交易三流一致,并无虚开发票嫌疑的前提下,将上述发票不予认定为失控,允许甲公司的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本案遂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方式顺利解决。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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