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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企业与股东的财、税、法风险

2018-08-17 文章来源:郑大世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自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实缴资本的限制后,很多公司都采用的是认缴制。所谓认缴制,是指公司股东在开设或加入公司时,不实际出资,而是采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再出资的一种形式。
  比如张三开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这时候,张三如果实际投入公司100万股本,就是实缴,而如果张三并没有投入公司资金、资产,而仅仅是承诺(如第十年)再出资,这就是一种认缴制。
  认缴制,毫无疑问,给股东创办公司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降低了公司开办的门槛,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多方面的风险,下面大世就从财务、税务和法律层面分别分析下认缴制下公司与股东的风险。
  一、认缴制下的财务角度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001"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在股东采用的是认缴制的情况下,由于实际上股东并没有出资,在财务角度,公司资产并没有产生变化,公司并未收到实际出资,此时按规定对于认缴而尚未实缴的部分,不能进行账务处理。
  而一些财务人员由于对此认知不清,在财务上往往采用借记实收资本,贷记其他应收款来记账。
  如上例中的100万,有的财务就会作如下分录:
  借:实收资本100万
  贷:其他应收款100万
  对于这种处理,一方面造成了与会计准则不相符,另一方面实际上是虚增了企业的实缴资本,同时还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从而被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建议:如果公司认缴制下按上述处理的,采用红字或负数冲回,以改正错误的会计分录处理。
  二、认缴制下的税务角度分析
  (一)认缴制是否要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由于认缴制下,并没有增加实收资本,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公司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如张三认缴100万,然后以10万元转让给李四,这时候如何计算张三股权转让应纳个税?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成本按实际出资额来确认,而例子中张三因为实际出资额为零,所以股权转让成本为零,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股权的成本=10-0=10万元,张三股权转让应纳个税=10*20%=2万元。
  三、认缴制下的法律角度分析
  很多人以为,因为认缴制,不用实际出资,所以喜欢把认缴的注册资本弄的越大越好。比如张三将认缴资本设为1个亿,而实际可能张三连十万块都没有。
  表面上看,似乎认缴出资,不需要出资,没有风险,但实际上,依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在股东认缴出资金额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比如张三一个亿的认缴,那么当公司欠债时,张三就要按一个亿来承担责任,如果张三认缴仅10万,则只需要按10万来担责。
  也就是说,并非认缴越大越好,相反,应按照公司经营真正需要来确定认缴金额,这样才能归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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