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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点为您解读"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2018-08-02 文章来源:上海 崇明税务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享受范围有最新变化啦,对企业来讲是非常利好的消息。今天,申税小微为您做了汇总梳理,跟随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重大利好
  为进一步发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研发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扩大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今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七项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措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便在其列,《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发布系对上述会议决定的落实。
  01
  范围限定
  财税〔2018〕64号中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同时废止财税[2015]119号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但财税〔2018〕64号第六条:"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此次扩大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仅限于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仍不得加计扣除。
  02
  额度限定
  财税〔2018〕64号第一条:"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该文虽未对上述"符合条件"作出明确解释,但根据64号通知第五条:"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可理解此处系指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
  03
  程序概览
  (1)合同登记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备查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第五和第六为新增部分)
  (3)费用支出明细
  与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的要求相同,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取得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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