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岛市税务机关以企业关联信息审核发现的疑点为线索,追踪核查,最终确认M企业利用受控香港企业留存利润,未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55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据了解,不久前青岛税务机关审核M公司关联申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位于香港的一家关联企业在实际税负、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等内容上存在纳税疑点,税务人员于是约谈了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约谈过程中,M公司人员承认香港公司是该企业2006年在香港投资成立的100%控股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对外投资和贸易业务,全部收入所得均来源于某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盈利年度始于2011年。得知这一情况后,税务人员要求企业补充申报近年来M公司在境外投资和所得的相关信息。
税务人员比对申报信息与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经过核查发现,香港公司从未进行利润分配,留存利润高达数千万元,根据香港地区税收规定,这些利润在香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并且企业未提出因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的合理理由。
随后,税务人员约谈了M公司负责人,并对企业人员作了纳税辅导,告知企业人员其投资设立在香港子公司的所得属于消极所得,只要年度利润高于500万元就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豁免条件,应按照该项规定在境内依法纳税。最终M公司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主动将香港公司2011年以来的利润情况提交税务机关,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5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