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3月,A公司自B公司购进货物,价税合计117万元,A公司按照合同提取货物,并支付款项,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符合税法规定,A公司将购进的货物当月转售,并计算销项税,进项发票认证通过并抵扣进项税。2018年5月,A公司被税局告知,B公司属于走逃企业,其自B公司取得的发票,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且不得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自走逃户取得的专票,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但能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本文结合走逃企业及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规定,分析自走逃户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增值税有关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
(三)什么时候开具的发票是异常发票
(四)取得异常凭证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不一定是虚开
(一)实际提供了货物或服务
(二)实际收取价款
(三)开具发票合规
(四)受票方可以抵扣税款
三、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凭证
(二)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凭证
四、异常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异常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二)异常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五、如何预防异常凭证及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给走逃(失联)企业画像
(二)支付款项,依规开票
一、增值税有关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开始执行的《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了与走逃企业有关的增值税问题如何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根据76号公告,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所以,走逃(失联)企业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不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找不到人了。
找不到谁,才算找不到人?
76号公告规定,找不到企业相关人员,或尽管能找到代理记账或报税人员,但找不实际控制人。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属于异常凭证
76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比如购进电视,销售冰箱。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也就是生产企业销售的货物,没有合理的来源。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什么时候开具的发票是异常发票
假定上文中的B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成立后到7月一直开票,在5月15日之前,正常申报了以前月份的应纳税额,但是自6月份以后的增值税没有申报,也找不到人了。B公的经营,符合上述异常凭证的特点,那么,是自1月到7月开具的全部发票,都是异常凭证,还是6月、7月开具的发票是异常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走逃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开具的发票,也就是1月到7月开具的发票,都是异常凭证,不是仅仅走逃后开具的发票,才是异常凭证。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取得异常凭证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被税局认为是异常凭证的发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暂不允许抵扣或退税
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或办理退税。
2、已经抵扣,进项转出
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申请退税,暂缓办理
已经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符合规定,可继续抵扣或退税
76号公告,也不是将取得异常凭证的企业一棍子打死。在做出上述规定的同时,也规定:"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不一定是虚开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一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在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轻易不能给纳税人扣这顶帽子,我们将在另一篇文章中,分析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只就走逃户的开票行为进行分析。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即使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实际提供了货物或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实际收取价款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开具发票合规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受票方可以抵扣税款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实际表达这样的意思,尽管开票方通过假的进项发票,偷逃增值税,但是其与受票方的交易,是真实合法的,其开票给受票方的行为,不是虚开发票,受票方也不是虚开发票,所以,可以抵扣进项税。
当然,根据2016年下发的76号公告的规定,如果纳税人走逃,则其开具的专票,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如果符合上诉三个条件,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自走逃(失联)企业取得的异常凭证,能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需要先看一下《关于发布<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三、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有关规定
28号公告,自正反两方面,对税前扣除凭证,做了规定。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只要有发票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支出是真实的、合法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就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1、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税前扣除凭证的"三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直接凭证发票及其他有关间接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如果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其收入也是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开具发票。也就是需要税前扣除的支付方,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还规定,除发票外,企业还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凭证
28号公告还规定了不得作为扣除凭证的情况:
1、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合规外部凭证
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异常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并没有规定自走逃(失联)户取得的异常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得根据28号公告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异常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根据28号公告,异常凭证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没有不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就可以税前扣除。
以本文开头A公司的情况为例,尽管其自B公司取得的发票,被税局作为异常凭证管理,进项税转出,但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理由是:
1、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
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有合同、付款凭证等其他证据;
4、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发票也不是虚开;
5、发票本身是真的,内容也是真的,开具也是规范的,开票方也不是虚开,不具备不合规发票的条件。
因此,尽管B公司走逃,但是根据28号公告,无论从正反哪个方面、哪个角度,都找不到这张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依据,A公司的这张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异常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增值税规定的异常凭证,根据28号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都不能作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1、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
如果不符合28号公告,对可以扣除凭证的要求,如不满足"三性"要求。
2、符合不合规发票的条件
28号公告对不合规发票,规定了诸多标准,碰上一点,就是不合规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五、如何预防异常凭证及税前扣除的风险
不和走逃户打交道,是最保险的办法。但谁也不是火眼金睛,难以识别可能走逃的供应商,但也可以采取措施,防止所得税的风险。
自走逃企业取得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给走逃(失联)企业画像
无论哪一行,都有自己的职业特点,笔者曾经在若干年前,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在上海两个多月的检查中,查获的虚开发票企业,都有一定的共性特点,如果供应商满足的比较多,最好不打交道。结合这些年媒体报道的案例,走逃(失联)户,有以下特点:
1、成立时间短
干坏事,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走逃户的工商执照,成立时间都比较短,不到一年或两年。
2、商贸企业多
干坏事,都想赚快钱,不能有太大投入,不能有太长准备时间。因此,多是商贸企业,不是生产企业。商贸企业跑了,连和尚带庙一起跑,生产企业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3、人少业务大
干坏事,都不需要太多人,人不多,但个个都是精英,销售额很大,人少干大事。
4、经营范围广
看经营范围,什么都卖,什么都会,客户需要发票开什么,就可以开什么。
5、法人为挂名
走逃户工商执照上的法人,一般不是实际控制人,法人是挂名的,甚至找到法人后,发现法人是七八十岁的老人。
(二)支付款项,依规开票
如果无法判定对方身份,在交易时,不要有占便宜的心理。实际交易要与发票内容一致,按照发票价税合计,实际支付款项。除发票外,准备好其他凭证,如合同、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形成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完整证据链。
总之,无论纳税人还是税务局,在处理自走逃户取得的发票税前扣除问题上,还是要严格依照28号公告规定和事实依据,判定能否税前扣除,不能主观臆断,一律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