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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迎来个人所得税的春天

2018-06-04 文章来源:梁晶晶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虽然减税已成为一个趋势,但不是每个行业每个人都能享受同样的税收礼包。这时候,就是看哪些企业和个人能够站在优惠的风口,尽情享受税收优惠的春风。在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不用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定会向科技人员倾斜。
  财税〔2018〕58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就这样应时而生,要充分理解它,我们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把握:
  一、机构有限定必须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才具备享受优惠的前提,这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既包括国家设立的、也包括民办的。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在认定上应该很简单,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两个必备条件。民办的则要求多一些,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有登记证书、二是业务范围和类型应符合规定,三是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人员需公示必须是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才能享受优惠,且人员名单需要公示。重要贡献,是一个很难量化考核的事情。尤其对于财政拨款的单位,职务上区分三六九是很容易的,但贡献上区分就太难了。也许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明确规定必须公示。虽然依然很难,但公示一下,总归会起到一些制约,不至于把不沾边的人都作为重要贡献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研发国防专利的人员是例外的,不用公示,这样的研发人员更应该保密。
  三、成果有要求必须是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其他技术成果,在没有明确政策的情况下,视同没有,所有目前必须是上述五种成果。
  四、顺序有先后技术成果必须是先转化了,有了收入才能发奖励。不能是研发了一个完全没有实际用途的成果,科研机构就开始犒劳三军,如果是这样,是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
  五、时间三年内有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在三年内奖励科技人员。任何东西都有保质期。过期不候,不能研发机构十年后发奖金,还用十年前的技术成果做理由。
  六、奖励是现金现金发放的奖励,才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即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的朋友说,如果我们不是发现金,而是发股权呢,是不是就不能享受优惠了?哎,你为啥不早说,一开始告诉我是支付股权,我就不费劲说这么多了,早已经有政策规定了(国税发[1999]125号),给科研人员的股份不征税、不征税、不征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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