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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款不应优先于职工工资

2018-04-26 文章来源:郑大世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款不应优先于职工工资!
  现阶段,在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费,很多人认为应作为企业破产的共益债务,清偿时优先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
  比如企业破产时,有土地房产,处置时要交土地增值税1000万,同时企业又欠职工工资,这时候,企业财税要优先清偿这个处置资产产生的1000万税款,然后才清还企业欠缴职工的工资。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很合法律,因为这1000万税款是处置资产时产生,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处置资产便于清偿所有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
  所以,按照破产法规定,属于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但是,我们从更深入一层考量,就会发现,这种优先,明显的不合公义原则。
  首先,我们要清楚,为什么要收税?
  有人说,收税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那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保障国家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那保障国家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又是为了什么呢?
  难道不是为了让百姓过的更好嘛?
  既然税收的最终目标还是为了让老百姓过的好,那么在破产中,本身作为破产企业的职工,生计已经成为问题了,未来究竟上哪找事做都不知道,更何况企业还欠着职工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每一分钱,都是这些职工生存的血汗钱,救命钱。
  在这时候,如果以优先原则,抢走这些老百姓的救命钱、生存的血汗钱,而且还打着收税为老百姓过的更好的名义,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既然不收税本身就能让这些破产中失业的百姓过的更好,为什么还非要通过税收绕一个圈,然后再来说让这些失业百姓过的更好呢?
  同时,税收,虽然是国家强制力保障,但任何税收,肯定不会以抢夺百姓生存的最后的救命钱为荣耀。
  就是征管法中,对于欠税,强制执行时,也专门规定对于欠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唯一住房不采取强制执行。
  可以说,于情于理来,税,都不应打着为民的幌子,来抢夺破产企业失业百姓的救命血汗钱。
  只有在古代,那些贪官酷吏之下,才会有夺百姓最后口粮的事发生,在现代,这样一个以百姓生计为己任的党的领导下,相信,绝不可能出现这种抢夺百姓救命血汗钱的事。
  可以说,一些学者所谓的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属于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工资清偿的观点,是"学"的太深,把税收的根本目的给忘了。
  总结:企业破产中,处置资产产生的税款不应优先于职工工资清偿,既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符合税收的根本目的,同时,更是党中央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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