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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财务处理

2018-04-10 文章来源:李冼 信息提供:每日一税 浏览次数: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将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财务处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1。增值税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增值税超税负退税
  软件开发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可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给予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吉祥软件开发公司2018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68,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1,346元;支付运费300元,取得的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列示:运输费用200元,保管费60元,押运费40元。
  应纳税额=68,000×17%-1,346-200/(1+11%)×11%=10,194.18(元)。
  实际税负=10,194.18÷68,000=14.9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应负担税额=68,000×3%=2,040(元)。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10,194.18-2,040=8,154.18(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和计提应返还的增值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8,154.18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8,154.18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8,154.18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税8,154.18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收入",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1。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上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软件开发企业享受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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