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不征税"编码达到12个

2017-12-13 文章来源:税屋综合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具体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明确要求不征税编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解决建筑服务预收款开票问题,总局增加了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编码,新的税收编码版本为V17.0,请大家及时升级,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截至2017年12月10日,已有部分地区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又增加了三个不征税的编码。
  至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不征税」编码就达到了12个,分别是: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其中: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05代收车船税的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的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58号)。
  611「不征税自来水」的文件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猜测这个编码的用途可能是,试点地区的自来水公司向用户转嫁的水资源税,不征收增值税,发票分开开具所需。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用于2017年7月1以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并未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这一点在目前理解上也有分歧。有观点认为新增的仅限于上述六类,因此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允许开具不征税发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新增加的六种,因此重组涉及的货物也应允许开具上述不征税发票。由于没有明确的总局文件,具体操作还需要进一步证实。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