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利好
(1)、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大大提高了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更有利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策提醒
(1)、代开发票的地税机关应在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填写出租房屋等不动产的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2)、对于承租方为企业(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在为出租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承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政策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