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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项适用5%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最新最全)

2017-08-10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适用5%征收率的23项增值税应税项目 (截止2017年7月31日)
  注:未特别注明的,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销售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
  4.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其中,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7.出租其取得(含租入)的不动产。其中,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4.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租入)的不动产。
  5.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7.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继续履行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1.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2.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13.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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