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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这些问题

2017-06-27 文章来源:王水林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的重要环节,也一直是纳税人的"难点",不仅牵涉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税收执法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违反税法,受到惩罚。笔者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部分重点和热点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重视。
  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确定应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首先面临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1.视同销售问题
  视同销售是在企业财务上未做反映,而在税法上必须反映的问题,容易被企业忽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发生资产处置,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对以上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特别注意。
  2.股权捐赠收益确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这里所称的股权,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应不含本企业股权。
  扣除项目及标准问题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开办费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规定处理。即可以不少于三年的时间分期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向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利息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在实施浮动利率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本省区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或实际利率作为本企业利息减除的利率。但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资产处理涉税问题
  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汇算清缴中最令企业头疼的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1.固定资产发生改建后折旧的计算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发生改建行为的,应当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若是在固定资产使用中发生改建的,则应当按照原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减去改建前已计提折旧额,加上改建过程新增价值为改建完工固定资产的新计税基础,以原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年限减去已计提折旧年限,加上改建过程新增加年限为改建完工固定资产的新折旧年限,再重新按原办法计提折旧。此处固定资产指不动产。
  例如,某企业办公楼1998年5月竣工投入使用,计税基础5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40年。在2008年5月的一场地震中,该办公楼受到损坏,但经检测不属危楼。为了使办公楼更安全地使用,2009年5月,企业开始对办公楼实施加固。加固工程直到2010年4月完工,5月交付使用。整个加固工程总耗费1000万元,经过加固办公楼的使用寿命预计延长10年。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5%。那么,经过加固后的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如何计算呢?
  通过对例子的分析,该办公楼的加固行为正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改建。
  改建后的办公楼的计税基础=5000-[5000×(1-5%)&Pide;40]×11 1000=4693.75(万元)
  改建后的办公楼的折旧年限=40-11 10=39(年)
  改建后的固定资产年折旧额=4693.75×(1-5%)&Pide;39=114.3349(万元)
  2.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重点关注下列两点: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是净损失。对企业毁损、报废、盘亏、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等损失,企业应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等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实际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当期扣除。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税收优惠适用问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近几年来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以来,国家不断深化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应税所得额减半,税率20%。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国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中明确了新时期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的活动,列举了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研发费归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要求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及备案管理。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的居民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该规定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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