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小心中了走逃(失联)企业的毒!

2017-06-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后,走逃(失联)企业越来越成为税局关注的重点。很多企业因与走逃(失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也牵连成为税局的"关注户"。这就对企业的风险意识提出了新要求,在业务往来中注重客户的风险把控。小编整理了走逃(失联)企业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认清走逃(失联)企业的形势。
  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四、如何减少走逃(失联)企业涉税风险
  (1)与企业业务往来时尽量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如注册地址、办公场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涉税信用等级等信息。了解的方式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形式。如果企业涉税信用等级较差,慎重考虑与该企业的业务往来。
  (2)企业经营场所和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税务系统进行变更,方便税局与企业及时取得联系。
  (3)企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申报后由其他人员进行相应的复核,避免出现因个人失误导致的税费未申报事项。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