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祥公司2009年1月1日按合同约定预收成都如意公司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办公楼房租费1000万元。涉及的会计分录与税收处理如下:(为方便,不考虑城建税及教附加)
2009年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借:预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法规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
营业税:2009年1月1日法规依据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营业税细则第24条在预收款时应一次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会计收入为500万元(附3表第5行),税法收入为1000万元(附3表第6行),纳税调增500万元。
2010年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法规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
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为500万元(附3表第5行),税法收入为0万元(附3表第6行),纳税调减500万元。
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租金收入的12%,不再按房地产的原值的1.2%缴纳。个别企业产生重复纳税。
注意两点:房产的价值确认范围和纳税筹划。
新税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租金收入按收到时间为准。
特别规定(租金收入纳税)优于普通规定(权责发生制)!以特别规定为准。
按纳税负担能力而言,收到款就是最佳征税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