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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房租的涉税处理

2017-06-05 文章来源:纳税实务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成都吉祥公司2009年1月1日按合同约定预收成都如意公司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办公楼房租费1000万元。涉及的会计分录与税收处理如下:(为方便,不考虑城建税及教附加)
  2009年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借:预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法规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
  营业税:2009年1月1日法规依据09年1月1日执行的新营业税细则第24条在预收款时应一次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
  会计收入为500万元(附3表第5行),税法收入为1000万元(附3表第6行),纳税调增500万元。
  2010年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法规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
  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为500万元(附3表第5行),税法收入为0万元(附3表第6行),纳税调减500万元。
  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租金收入的12%,不再按房地产的原值的1.2%缴纳。个别企业产生重复纳税。
  注意两点:房产的价值确认范围和纳税筹划。
  新税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租金收入按收到时间为准。
  特别规定(租金收入纳税)优于普通规定(权责发生制)!以特别规定为准。
  按纳税负担能力而言,收到款就是最佳征税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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