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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异常后的处理

2017-05-12 文章来源:叶全华 信息提供:一叶税舟 浏览次数:

  为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骗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3号公告,对企业名称实施比对,有效地防范了重号抵扣问题。近日,根据税总办发〔2017〕5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税务总局联合海关总署共同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信息化管理,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增强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功能,将使海关缴款书管理更趋完善,将进一步堵塞不法分子作假行为,同时依法维护纳税人权益。
  一、纳税人通过申报稽核比对后,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或"缺联"的海关缴款书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及海关缴款书原件,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委托海关异地核查函发起核查。对海关回函结果为"缴款书数据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将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二、纳税人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有异议的,税务机关通过核查系统发起委托异地核查函,根据反馈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居于"重号"存在骗抵骗税嫌疑,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均发起核查。
  三、对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和"名称不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如需要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在核查系统中生成新的委托海关核查函,向海关发起复核。
  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进行稽核比对后,对于结果有异议的,应根据不同类型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发起复核。税务机关将通过核查系统发起复核,改变了原来纸质发函的弊端,使得复核更及时、准期,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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