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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成为合同签订主体

2017-05-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此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经依法进行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分公司除了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外,还可以独立作为适格的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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