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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号文公布,自此每月个税竟然可以减这么多!

2017-05-08 文章来源:税收杂谈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准确理解且到位,会直接减少税负;否则非但不能减轻税负负担,还会带来纳税风险。夏炎老师为您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提示四项要点:
  39号文公布,自此每月个税竟然可以减这么多!
  一.纳税人应掌握税收政策的原则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限额扣除"对不同的纳税人如何把握呢?
  财税(2017)39号文件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税前扣除规定:"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对此,如何把握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税前扣除要分别两种情况掌握扣除标准: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适用200元/月限额扣除;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适用2400元/年限额扣除。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如何把握呢?
  财税(2017)39号文件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四."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适用的条件如何把握呢?
  财税(2017)39号件规定: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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