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县国税局所辖多家企业发生破产案件,我们对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的处理进行调研,撰写了管理方案,供参考。
一、企业破产的确认
(一)欠税企业破产的确认
1.税务机关申请欠税企业破产
对于欠税企业,税务机关可依法申请企业破产。依据《破产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之规定,税务机务作为申请人收到法院的受理裁定书,可以确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2.非税务机关申请欠税企业破产
依据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之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收到法院的通知,可以确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二)无欠税企业破产的确认
1.破产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破产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根据报告及有关材料,确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另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四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2.破产企业不履行报告义务
税务机关在管理中了解到企业涉嫌破产的,可进行调查核实,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破产企业限期履行报告义务。
也可以向法院发公函了解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相关情况。实例:沂水县国税局函询及沂水县人民法院函复(略)
二、破产企业的欠税管理
(一)不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依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申报欠税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及时将企业欠税情况作为债权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三)破产企业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主张抵消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存在多缴税款(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务机关主张抵消权,可以使欠税在多缴税款额度内全额、优先清偿。
(三)欠税的清偿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上述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法有冲突的,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欠税主张清偿优先权。
三、破产企业的欠税滞纳金管理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税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明确: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2]9号)进一步明确: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因此,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税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欠税滞纳金的申报
税务机关宜以破产案件受理时间点分别计算受理前后的欠税滞纳金。
对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税滞纳金,以普通债权申报。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税滞纳金虽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应当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四、破产企业在破产期实现税款的管理
(一)破产清算期实现税款的情形
增值税方面主要有:1.企业处置不动产;2.企业处置固定资产;3.企业处置存货;4
.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购销合同,等等。
企业所得方面,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规定处理。
(二)破产清算期实现的税款是否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未有明确规定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中观点不统一:
对于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中所产生的税费如何清偿,是否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与普通债权人一起清偿呢?有的观点认为,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环节产生的流转税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是属于破产费用,属于第一清偿顺序,不仅高于普通债权,也高于有抵押债权。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后,扣除相关流转税后的金额才能用于债权清偿。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40号)中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
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
在企业进行破产程序后,企业可能还有尚未履行完的经济交易合同。对于此类合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如果随后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合同交易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税负。对于此类税收,有的观点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因此,共益债务在破产清偿中是排在破产费用之后的。此时,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收债务,都属于共益债务,既不需要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享受在破产费用之后优先受偿的待遇。
上述观点并未得到法院普遍认可。如《河南省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第十条"关于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的税金的缴纳问题"中的观点:第三,破产财产变现所产生的税金偿付顺序。对必须缴纳的税金,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予以支付。但在清偿时应当注意必要的顺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首先,破产费用中不包括税款,税务征管机关不能在财产变现后立即扣划。其次,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是指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拖欠的相关税款,不包括破产程序中财产变现发生的税款。因此,对破产财产变现发生的税款在法定的普通清偿顺序的第三顺序中予以清偿。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待正式决定出台后,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办理。
实务中,建议税务机关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以最有利于先清偿的债权申报,由法院裁定,服从法院的裁定。
五、对破产企业其他税务管理措施
(一)发票管理
参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发[1995]302号)中规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宣布破产以后,税务机关应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代为保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持清算组同意销售的证明以及其他所需的证明,到税务机关按规定税率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公告上述文件全文有效。
(二)纳税申报
破产企业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管理措施略。
(三)纳税检查
税务机关依法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