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将1000平方住宅以每平方1万元折算价格抵偿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又将房屋以每平方1.1万元价格抵偿给劳务公司。最终以劳务公司上报的客户名单同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请问整个操作如何实施?
首先这是一个典型的虚假抵债,真实的抵偿债务应由房地产公司同施工企业直接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这样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施工单位也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资产。但实务中没有人这样抵偿债务,住宅由寻找到的业主最终直接同房地产公司签署销售协议。
站在房地产公司角度,这就是正常销售行为,麻烦在于两点:
1、转手之后的住宅单价发生变化;
2、转手之后的资金流是否正常还原回来。
按照这个案例来看,非常明显单价发生变化,那么房地产企业如果按照1.1万元签署协议会导致抵偿债务的价格同确认收入价格出现差额,这个差额实务中无法处理。
案例中未描述资金流是否正常还原,如果正常还原当然较为简单,但实务中往往没有资金流,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都涉及如何入账问题。最终取得房屋的业主对劳务公司挂其他应收,劳务公司同施工企业冲账,施工企业同房地产公司冲账,需要一系列债务重组协议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辅助,非常麻烦。
我的建议也是两点:
1、这种操作无论如何转手,站在房地产公司角度,坚持单价不能变化,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有能力赚取差额,但房地产公司无法为此买单和背锅。如果非要按照最终的1.1万元签署销售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同施工企业商议差额如何处理,比如是否通过工程总价款的调整来实现双方资金流的平衡和账务的平衡。
2、最好是大家协商好资金流从业主到房地产公司,从房地产公司到施工单位,从施工单位到劳务公司。如果不能做到,需要补充签署三方相互的抵偿债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