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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7-04-17 文章来源:郝守勇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案   例
  安徽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度四个季度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均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10%缴纳,但是2017年4月初会计人员在进行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系统突然提示:您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应按照25%来纳税申报!也就是该企业面临需要补交15%的企业所得税,仅仅由于不得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就涉及补税12.6万元。
  会计人员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疑问: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一般纳税人,为什么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解   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也不一定仅仅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
  2.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为划定标准,不超过以下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生产性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含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从事销售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的。
  政   策
  1.财税[2015]9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提   醒
  1. 会计人员必须了解、知悉政策、跟上政策、运用政策并吃透政策背后的东西;
  2. 会计人员必须要站在税务看财务、站在业务看财务,财务不是孤立的学科;
  3. 会计人员切记不要通过歪门邪道去偷税、而是学会巧用优惠政策去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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