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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勿忘提交这个报告

2017-04-14 文章来源:普金网 税收杂谈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也即是如果房开企业2016年度有完工的项目,则必须在本年度汇算清缴也就是2017年5月31日之前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完工项目成本对象的的专项报告一同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提交,则税务机关可依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2016年的房地产形势大好,且2016年也是税制改革,金税三期上线的年度,税务局的检查的力度会越来越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税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勿因未提交资料而"引火上身",因小失大,后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专项报告模板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专项报告
  青岛市国税局:
  由于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2016年度开始部分完工,现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文件的要求,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备案。报告正文如下: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二、计税成本确定原则
  本项目采用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相结合,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计税成本对象确定
  根据计税成本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如下:

  四、计税成本分配原则
  ①成本核算计量与核算
  成本计量与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②共同成本分配方法
  本项目的共同成本即过渡性成本对象按照建筑面积分配的成本,按照建筑面积法,在各可售成本对象分配。
  ③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
  本项目的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主要为利息支出等,按照直接成本法,在各可售成本对象分配。
  报告单位:××有限公司
  报告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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