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7年第5号公告,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支持研发机构使用国产设备。
一、可以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对象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为方便阅读,笔者制作了图片。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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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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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研发机构 |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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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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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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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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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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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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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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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适用范围 |
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
审核认定机关 |
外资研发中心 |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 |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满足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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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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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 |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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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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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
二、正常办理流程
根据上述条件,在相关部门审核下取得可以享受政策的研发机构认定资格——→已经发生采购国产设备后,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规定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备案中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笔者认为由此各地国税机关会将这一工作落实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备案——→研发机构应在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注意:逾期将不再受理,实际截止期为4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截止日,不是30日!;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过认证或者勾选)
三、特殊情形处理
(一)延期申报的处理
对于符合规定的有关情形,无法在按期收齐单证的,可在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这类情形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产设备退税依据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所以其申报资料视为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
(二)抵扣与退税不可兼得
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得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否则将受处罚
(三)实现监管期限制度
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监管期限为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监管期限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按照设备折余价值比例补缴增值税
最后,笔者的思考:
对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运用是有选择余地,不见得选择退税是必然有利的。如果研发机构没有相应的企业经济活动,没有增值税应税收入的产生,或者比较少,采购的国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无法消化的,则选择退税无疑是划算的,也是必然选择的。但是,如果有其他的经济活动,采购的国产设备如果申报抵扣足够在短期内消化吸收的,则无需申报退税,毕竟退税比较麻烦,并且有监管期限。因此,我们对于每一项新政策的优劣需要进行评估分析,不要盲目地加以运用,否则可能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