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该税种历史悠久被人们所熟悉,但其涉税风险也最容易被财税人员所忽视。普金网小编就印花税的常见涉税风险进行了整理,快来围观吧!
涉税风险一:只有合同一方贴印花税
小编刚工作那会真的以为只需要订立合同的一方缴纳印花税就可以了,后来查了法规才发现,对合同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纳税义务,均应按照合同金额贴足印花。小编找来法规作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涉税风险二:不确定金额的合同不需要贴花
合同的金额都没有确定怎么贴花,这就和小编我想得一样了。小编最近因为这个问题被税务专家指正了,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先要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专家的话是有根据的哦,《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涉税风险三:未兑现的合同就不贴花缴纳印花税
合同最后都没有兑现也要贴花吗?这个问题也困扰了小编好久,在无法忍受困扰的情况下小编在法规里找到了答案: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文件证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涉税风险四:建筑分包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包的合同都已经缴完印花税了,那分包的合同就不用交了吧?您这样想就和小编我错到一起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签订应税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合同双方应该各自就合同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总包方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对分包合同另行贴花。这个结论具体参照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涉税风险五:运输单据不是合同应该不用缴纳印花税
运输单据不是合同要不要缴印花税? 看到这个问题想必很多人会和我一样心存疑虑。为解除疑惑,我们先来看一下两个规定:
(1)《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除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所以运输单据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需要缴纳印花税。
上述整理的印花税风险点希望对您的实际工作有所帮助。我们会持续提供更好的财税文章给大家,关注我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