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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上60种常见偷税的方式

2017-03-2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一、偷税的概念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二、偷税的方式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审计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1、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2、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4、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5、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6、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7、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8、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 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 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9、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10、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11、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1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13、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14、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15、母公司,下挂 *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16、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17、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18、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19、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20、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21、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22、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3、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24、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25、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26、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27、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28、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29、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30、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31、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32、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33、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34、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35、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36、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 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37、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38、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39、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40、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41、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42、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43、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44、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45、白条支付水电费。
  46、购买假发票人帐。
  47、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48、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49、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50、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51、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52、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53、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54、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55、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56、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57、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58、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59、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60、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三、偷税的原因
  1、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企业账本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直接依据,而会计的基本职责就是记录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较低,没有遵从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经济事项,不能够正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导致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追求高利润的目的和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业决策者眼里,纳税是一笔损失而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他们更倾向于隐匿收入夸大成本,而达到不缴税和少缴税的目的。同时对于国家的法律惩罚,部分企业决策者对于偷漏税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下,进行偷税的行为。
  3、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税收征收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手段不够。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显示了对偷税漏税者是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且不涉及个人利益。同时,罚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业对偷税行为收益的预期。
  4、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一般意义的宏观税收并不高,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都相对较低。但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税负比重不高,"费"负担却很重,导致纳税人铤而走险,以此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偏低,造成偷税查不出来。甚至,
  有些税务人员不认真负责,拿国税作交易,企业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税"。
  四、对偷税的处罚
  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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