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2017-03-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一项。
  运输意外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三、存货损失的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四、存货损失跨期申报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