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3年9月25日下发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科目。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不再使用“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科目。通过“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工程结算业务,改变了《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合在一起进行核算的办法。将开单结算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便于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可以独立采取更为合理、可行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中,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不再直接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对应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亦不再直接与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发生对应关系。
“工程结算”科目的实施,将工程价款开单结算业务和收入确认业务区别开来,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计入该科目的金额除包括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确认的工程价款外,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款项亦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但不包括预收业主支付备料款项,该款项只能在工程开工后,随工程的进度,在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从工程价款中扣减,并在工程竣工前全部扣减完。如此核算目的是: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的归集,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环节所完成工作量的本期结算情况以及累计结算情况。同时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全部建造合同的本期结算情况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与合同成本对比,掌握结算进度。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工程价款计量,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科目记录金额的依据。直接和该科目发生对应关系的科目有“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等,故该科目所记金额不受工程款是否支付的影响。建造合同完工后,根据“建造工程结算合同”或“建造工程竣工证明书”等资料,作为进行“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这一会计处理的书面证明。至此关于该合同的工程结算与成本、毛利核算工作结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单独归集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工程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及确认的合同毛利。在合同完工前,两个科目的余额期末不进行结转。
“工程结算”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某项建造合同完工后,该工程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通常会与“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累计发生额自然相等,表明该项工程确认的收入与业主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一致。从这一点看,两个科目又达到了统一。如果出现差额,则表明存在计算错误,但在某项建造合同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确认收入,如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采取按完工进度进行确认。此时,确认收入额会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有一定的差别。差别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业主在确认工程结算价款时为规避风险,往往有所保留,施工期间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都小于实际应确认的金额。尤其是跨年度工程,在完工前确认的收入与结算额之间存在差别将难以避免,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按结算额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增值税纳税义务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另外,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从现行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处理来看,会计所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只是施工企业单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而确认的收入,该收入并非是双方结算的依据。所以,“主营业务收入”并非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工程结算”即意味着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据,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外,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故预缴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应当注意的是:预缴的增值税只能在同一项目中抵减。本文结合增值税税收政策以及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规定,就建筑施工企业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举例:A建筑施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承包一项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1月发生业务如下:收到预付工程款111万元,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当月采购材料3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51万元;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当月确认收入为555万元,同时确认合同成本400万元。
1、2017年1月预收工程款,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预收账款 1110000
2、2017年1月就地预缴增值税费1110000÷(1+11%)×2%=20000元,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税金及附加 (印花税) 300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300
贷:银行存款 30200
借:税金及附加 1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300
3、2017年1月按照增值税规定,预收工程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预收款应确认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0000
4、2017年1月支付购买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5、2017年1月底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确认“销项税”=(5550000-1110000)÷(1+11%)×11%=440000元,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0000
6、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 110000+440000- 510000=40000元转入“未缴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交值税)4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7、月末,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0000
8、次月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17年2月发生业务如下:采购材料400万,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为68万元;当月支付分包款含税555万,允许抵扣进项税55万;当月与甲方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2220万元,并按照工程结算扣除分包金额就地预缴增值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当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月收入为2775万元,确认合同成本2700万元。
1、2017年2月采购材料,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80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0
2、2017年2月支付分包款,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50000
贷:银行存款 5550000
3、2017年2月就地预缴增值税=(2220-555) ÷(1+11%)×2%=300000元,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000
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6000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90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4500
贷:银行存款 373500
借:税金及附加 2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900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发展费 4500
4、2017年2月与甲方办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2220万元,应确认“销项税”=2220÷(1+11%)×11%=2200000元,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2220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00000
5、2017年2月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当月确认收入为2775万元。应确认“销项税”(2775-2220)÷(1+11%)×11%=55万元,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5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00000
6、月末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 1650000 + 550000 – 680000 – 550000 = 970000元转入“未缴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交值税) 97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70000
7、月末,将当月“预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000
8、次月缴纳增值税=970000-300000=470000元,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0000
贷:银行存款 4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