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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时间管理(四):认证抵扣时间

2017-02-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至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操作指引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或稽核比对。超期未履行认证或比对手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条说的是认证或比对的期限,只规定了截止日,即最迟为专票或缴款书开具后的180天(自然日),没有限制开始日,取得之日即可认证。
  除上述两类凭证外,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完税凭证等其他三类扣税凭证,不需要认证或比对,也就是没有截止期限,建议最晚不要跨年。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一般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期未申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条说的是专票和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期限,当月认证,次月申报期必须抵扣,与当期是否有销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是多少无关。
  申报抵扣后导致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属于增值税留抵税额,留抵没有期限规定。
  建议:为降低纳税人缴税现金流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于取得的第一时间认证并申报抵扣;不需要认证的,于取得的第一时间申报抵扣。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内容是从认证抵扣的时间维度考虑的,实务操作中,是否可以抵扣还需要考虑支出的用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需要认证的凭证应先认证,申报并同时转出;不需要认证的凭证可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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