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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时间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7-02-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普金网 浏览次数:

  政策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45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实操指引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建筑业经营和管理实际,笔者将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如下:
  1、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4、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5、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
  实务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上述五个时间以孰先为准。
  第二,先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
  所谓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已经开始提供建筑服务,未实际提供建筑服务,也没有收到预收款的,不得开具发票,否则有虚开之嫌。
  第三,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单、结算书等,不属于36号文所称的「销售款项凭据」。仅取得业主或监理阶段性工程价款计量单以及工程结算书,如果业主没有实际付款,也没有到达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纳税义务没有发生。
  第四,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既包括正式合同,也包括协议、备忘录、计量单、结算书等文书;既包括确定的日期,如2017年1月22日,也包括根据书面文书可以推断出的日期,如计量后14日内付款、结构封顶后支付至85%,结算后一年支付完毕等。
  第五,到达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业主违约未支付的,建筑业企业仍然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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