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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的会计处理

2017-01-10 文章来源:何广涛 信息提供:何博士说税 浏览次数:

  前文:"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到底应如何核算?"阐述了笔者关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会计处理的最新观点,所举案例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今天举一个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案例,以验证前述观点的适用性。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甲供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其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为了便于理解,今天的案例暂不考虑分包事宜。
  例  C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中标乙项目,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该项目为甲供工程,C公司对其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履行计税方法备案手续,9月20日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预付款10300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用发票,金额10000万元,税额300元。
  1、9月20日收款
  借:银行存款  103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300万元
  2、计提预收款应纳税额:10300÷1.03×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300万元
  3、截至11月15日,业主计量C公司乙项目已完工程量5150万元,款项未付,C公司也未对业主开票。
  借:应收账款    5150万元
  贷:工程结算                            5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50万元
  4、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前期预付款自C公司后续完成工程量中分五期抵扣,每期抵扣20%,本月应抵扣10300×20%=2060万元,C公司与业主互开收据。
  借:预收账款  2060万元
  贷:应收账款    2060万元
  5、12月31日,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业主向C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45万元,C公司同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500万元,税额4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4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545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5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45万元
  再次小结一下。
  凡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无论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按照以下思路进行处理:
  第一步,收款按总额记账。
  第二步,收款发生纳税义务,将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或者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科目贷方,同时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借方。
  第三步,后续计量时,将不含税金额计入「工程结算」科目贷方,未来纳税义务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以二者合计计入「应收账款」借方。
  第四步,以进度款抵扣预收款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预收款时已经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切记不要重复开票,对开收据即可。
  如此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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