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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管税"值得商榷

2016-12-30 文章来源:胡哥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今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这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慈善法中专门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是其规定还与现有税收相关法规相抵触和矛盾,形成慈善法"管税"的现象。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对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无论是当年还是以后年度一般都不得扣除。这就导致慈善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而众所周知的按照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税收政策都是在专门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领域的法规即便涉及税收规定,也是非常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性的规定,都是由专门税收法规进行规定的。
  虽然慈善法规定税收优惠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以其他法来规定财税法的立法现象,笔者认为并不值得提倡。
  首先,不同法相干涉,容易造成财税法的法理体系混乱无序。
  由于税收法规有其特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税收立法形成自己的体系,有利于在法理体系上进行划分和研究。而其他法规如果随意性地规定涉税具体内容,容易形成"税出多法"的现象,使得税收政策散乱于各个非税法律体系中。此现象一旦盛行,将会打碎税法体系,让有体系的税法变成其他非税法律中零碎的条款,从而让财税法的法理体系混乱无序。
  其次,非财税法管税,会形成税务机关税收解释尴尬的局面。
  现阶段,一般由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税收问题进行具体解释,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能够对税收政策进行解释且解释得准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关税收政策法律的立法草案都是由其起草,因此,对于税收法规的立法目的、条款本意都有着深入的把握。
  而一旦非财税法立法规定税收具体事宜,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在职能上并不能一定参加这些法律的起草工作,对于立法的目的、条款本意的把握就不一定足够准确。
  同时,如果其他非财税法中没有给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解释授权的话,可能国家税务总局就无权解释。
  此时,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政策解释可能就会形成尴尬局面:一方面,由于职能和工作的需要,必须要对相关税收条款进行释疑;另一方面,可能自己未被授权和参与立法,对相关条款可能既无权释疑,也无法正确把握条款本意。
  再次,非财税法管税,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执行和纳税人的遵从。
  由于非财税法规定具体的税收政策,打乱了整个财税法体系,这就使得税收规定无法再成体系,而只能零散分布于各个不同法的条款里面,这将加大基层执法人员以及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掌握难度,既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政策执行,也不利于纳税人学习和遵从税收政策。
  众所周知,税务机关征税属于行政行为,依据的也是行政法,如果其他非财税法规定税收政策,假如婚姻法规定夫妻转让房产如何征税,那作为税务机关在出具征税处理决定时,岂不是还需要引用婚姻法这一民法?从而形成行政处理不依据行政法的矛盾局面。
  总之,虽然慈善法中对税收的规定有利于推动慈善活动的发展,但由非税法来对税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打乱了整个税法体系,既不利于税务机关执行,也不利于纳税人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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