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比如委托境外企业从事某些应税服务,需要支付给境外企业服务费,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扣缴境外企业的相关税费。其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有明确税收法规规定的,但要求扣缴"附加税费"(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则显得过于"荒谬"。
例如,境内企业A公司,支付境外企业B公司应税服务费,合同约定全部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企业在合同完成时,须收取84.34元服务费,则境内企业应如何扣缴相关税费?(假设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综合比率为10%,增值税率6%,所得税率10%)
计算方法一:
含税所得额=84.34÷(1-10%-6%×10%)=94.34元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应扣缴增值税=94.34×6%=5.66元
应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包含税费的合同价款=境外企业应得部分+扣缴税费部分=境外企业应得部分+扣缴增值税+扣缴所得税+扣缴附加税费=84.34+9.43+5.66+0.57=100元。
这种计算方法应该是目前大多数税企都认同的方法,所举例数据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的解读所采用的举例数据也相吻合,所以似乎就没有问题了,但其实还有很大的问题存在。
我们把上述扣缴增值税公式用中文翻译一下,就看出端倪了:
应扣缴增值税=含税所得额×增值税税率=(境外企业应得部分+扣缴所得税+扣缴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84.34+9.43+0.57)×6%=5.66元。
我们把括号去掉,把公式展开,应扣缴增值税=含税所得额×增值税税率=(境外企业应得部分+扣缴所得税+扣缴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境外企业应得部分×增值税税率+扣缴所得税×增值税税率+扣缴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84.34×6%+9.43×6%+0.57×6%=5.66元。
我们很清楚的发现,原来计算增值税时,有一部分是用附加税费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的。
这就奇怪了,因为根据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是附加税费,是在应纳增值税基础上计算出来的,怎么可能反过来,增值税是在附加税费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呢?而且是先用附加税费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得出增值税,再用这个增值税乘以综合比率,计算得出附加税费,这在计算程序中,大概是叫"死循环"吧。
显然,上述计算方法把附加税费作为价内税对待了,但有关税收法规早已明确,这是"附加"的,不是"价内税"。这似乎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滑稽问题,但按照税法解释,应该是先有增值税、后有附加税费,这一点不会错。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先计算出来的增值税这张"皮",哪里来的附加税费这些"毛"呢?
我们再退回来说,如果附加税费是"价内税",那如果同样上述业务,A公司委托境内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该应税服务,向小规模纳税人支付不含税价84.34元,那这个小规模纳税人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就也应该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才对,但事实上,只要稍微有财税常识或经验的人,就知道那是根本不对的。
按照这个假设,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就是84.34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就是2.53元(84.34×3%),附加税费就是0.25元(2.53×10%)。
所以,我们给出第二种计算方法:
含税所得额=84.34÷(1-10%)=93.71元
应扣缴所得税=93.71×10%=9.37元
应扣缴增值税=93.71×6%=5.62元
应扣缴附加税费=5.62×10%=0.56元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合同的含税价就应该是99.33元(84.34+9.37+5.62),即合同含税价是包含境外企业应得部分、扣缴所得税、扣缴增值税三部分,没有附加税费。但按照目前的实务,这个附加税费还是得交的。
那附加税费哪里去了呢?附加税费变成由境内企业缴纳而与境外企业无关了。
但这样计算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境内企业不是该业务过程中法定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扣缴义务人,这是两个法律概念,不可混为一谈,虽然最终税费都是由消费者承担,即境内企业A公司承担,但A公司仍然是扣缴义务人,而不是纳税义务人。既然不是纳税义务人,为什么要以自己的名义去计算、去缴纳这个附加税费呢?
我们通过以上层层推论至此,终于在山重水复后,忽然又柳暗花明了,原来在这个业务中,扣缴附加税费是一件多么荒谬的事。可以这样讲,扣缴附加税费,于理未明,于法未清,还需商榷。
事实上,境外企业,不派人来华,只是在境外提供服务,不享受境内的城市建设,也不享受境内的教育设施,那为什么还要缴纳附加税费呢?
我们衷心希望能有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给以解答,有以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