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
实务操作
1.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空运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行程单不能重复打印,遗失不补
简单的说,航空行程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机票、火车票属于企业购进的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