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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股权4年后转让 税负最高降两成

2016-12-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专家近日表示,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新政,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由两个征税环节合并为一个,并递延纳税时间至股权转让之时统一适用20%的税率,税负比原来的降低10%~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调整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由两个征税环节合并为一个,并递延纳税时间至股权转让之时,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
  广东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之前的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股权奖励等等,员工面临两次征税环节。在期权行权、获得股权奖励等环节,员工要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之后,员工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这意味着,拿到股权激励的员工在把期权放到市场上变现之前,就需要先缴一笔税,而且税率最高可达45%。
  新政将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可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据介绍,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这将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
  例如,市民李先生在2016年10月1日从某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了10万股的股权奖励,其公司净资产每股10元钱,股权激励10万股相当于100万元。按以前的政策,李先生要马上纳税(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但在新政下,可以等到将来股权卖掉变现的时候再纳税。若4年后(2020年10月1日)李先生以每股22元处置这些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将比旧政策减少了87940元,节税率达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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