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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发票被盗、丢失还需登报声明作废

2016-08-16 文章来源:新规定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也就是说,因国税函〔1995〕292号文件废止,适用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不需要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失。
  还有这个规定
  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特别提醒,报纸的级别应该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发票遗失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遗失发票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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