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专票滞留有风险,营改增后需注意

2016-08-15 文章来源:重庆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何谓滞留发票?
  滞留发票一般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换句话讲!你手上拿着对方开给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抄报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放到"灰尘满面","疑点重重"。
  为降低税收风险,税务机关会构建滞留发票风险模型,对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而销售方已抄报税),且税额>0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疑点分析
  1账外经营
  部分纳税人隐瞒收入,采取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均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对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发票。
  2不慎丢失
  部分财会人员将进项发票不慎丢失,为避免担责,未向企业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滞留发票。
  3不可抗力
  出现地震、洪涝灾害或者持有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会人员忽然死亡等客观情况,形成滞留发票。
  4买卖纠纷
  销售方发票虽已开具但因合同纠纷(如: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等)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
  5未达要求
  购货方虽改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6不予抵扣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7用途改变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专票认证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发放职工福利等行为,自行将该发票不予抵扣认证,导致出现滞留发票。
  整改措施
  1第一种行为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第二种行为
  企业登报作废,接受税务机关相关处理,同时承担相应后果;
  3第三种行为
  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4第四种行为
  购货方在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5第五种行为
  购货方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6、7第六种、第七种行为
  购货方先认证后作进项转出;
  如何避免
  学习税法,了解增值税发票相关政策,对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根据情况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先认证后转出。
  若遇见不可抗力、经济纠纷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避免疑点产生。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