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先由地税部门评估其转让收入情况,如获得经济收益,应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今年以来,武汉市汉阳区地税局不断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控管力度。自然人阎某向某上市公司转让其持有的15%股权,该局第一税务所立即组织人员对此次股权转让进行详细核查,对股权变更信息详细比对,最终,阎某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3597.6万元,创造该局个人所得税单笔最大入库记录。
永丰税务所在调查某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反复宣传税收政策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催缴,做到服务与执法并重,最终征收股权转让税款8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