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经研究,全省统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办理:
1. 纳税人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和已申报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要提供上述证明和凭证留存备查。
2.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上注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0。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