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与负担问题
营改增不会增加企业负。正确区分“税负”增加和“负担”增加:
(1)营改增必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
(2)税金计取“收支平衡”就不会增加负担。
(3)营业税下,以应纳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缴税金额。假设税率3%→11%,税金则由3.09%=3%/(1-3%) →12.36%=11%/(1-11%) 。
(4) 增值税下,以销项税额计取税金,恒等于进项业务进项税额与缴税金额两者之和。
“有无发票”问题
“有无发票”不影响企业利润,除税价格高低决定企业利润:
(1)正确区分“无票”价格与“弃票”价格。
(2)营业税下以含税价格(117元)计入税前造价,采购时以放弃发票而降低采购价格(108元),因此而获利。
(3)增值税下以除税价格(100元)计入税前造价,放弃发票的采购价格不可能比除税价格更低,一般无法获利。开票价格(117元)比无票价格(108元)有利,开票价格(117元)中进项税额(17元)用销项税额弥补,不影响成本、利润。
对建筑业企业而言,增值税税率不能再低;
进项业务增值税税率大多为17%;
建筑业增税税率11%,两者相差6%;
进项业务除税金额的6%需要人工费、利润等非进项业务金额计取11%的销项税额来弥补;
非进项业务金额小,计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弥补时,企业将长期处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现象。
综合税率计价问题
税负与负担问题
调整的意义
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税负合理转化;有利于化解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利于建筑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有利于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平稳实施。
调整总原则
调整总原则: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含税金额计费→除税金额计费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明确: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构成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管理费组成调整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与期间费用性质类似,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将“企业管理费”更名为“综合管理费”,并增加“附加税费”内容。
修正“税金”定义
营业税下 |
增值税下 |
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
税金 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开支进行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
要素价格调整—材料单价
序号 |
材料单价组成 |
扣减进项税额方法 |
一 |
“两票制”材料 |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1.1 |
材料原价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
1.2 |
运杂费 |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
1.3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
二 |
“一票制”材料 |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
2.1 |
材料原价+运杂费 |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
2.2 |
运输损耗费 |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
三 |
采购及保管费 |
一般不包含进项税额,费用水平(发生额)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发生变化,但由于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基础—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受扣减的影响,采购保管费率应增加。 |
材料单价
价格信息搜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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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品牌 |
价格条件 |
除税单价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单价 |
备注:1、价格条件分为:工地价Ⅰ,工地价Ⅱ,出厂价。 |
案例——“两票制”材料单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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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价格 形式 |
单价 |
原价 |
运杂费 |
运输损耗费 |
采购及保管费 |
平均税率 |
32.5级水泥 |
含税价格 |
319.48 |
285.93 |
25 |
1.55 |
7.00(2.2%) |
(319.48 -274.90) ÷274.90 =16.22% |
除税价格 |
274.90 |
285.93/1.17 =244.38 |
25/1.11 =22.52 |
1.33 |
7.00×(70% +30%/1.17) =6.6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