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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家附近看营改增之三十九:金融企业有关事项

2016-05-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企业,可以申请由市级分行、分公司(或总行、总公司)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收入占比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入库。这样做,不影响区级地方收入,减少纳税人工作量,也可避免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北京是各省市中第一个做出这样规定的。
  (二)金融企业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由于按季结息,所以增值税也按季申报,相比一般企业按月申报,工作量也是减少了。当然,小规模纳税人也接季申报纳税,我们说的是一般纳税人。
  (三)以委托方名义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如代收水、电、气、暖、电话费等,2016年7月1日开始《北京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废止,不可以再开具发票了,由银行商委托方解决凭证问题。
  (四)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属于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可不限于金融企业,所有企业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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