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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2016-05-04 文章来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和开具发票,现就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另行明确):
  1.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对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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