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上)

2016-04-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北京市国税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人范围的界定
  纳税人应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一)"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三、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规定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四、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发生应税行为年销售额为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二、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三、两个特殊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原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资格认定,需要提交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财务人员身份证明等若干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即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我局为了进一步为纳税人减负,在2015年7月1日开通了网上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功能,纳税人只需要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办税服务前台办理,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
  供参考的主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项规定与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模式相一致,只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设定不适用上述办法的特殊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上述规定是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在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一定要做好筹划与评估,否则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条与原来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意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系。
  所谓集团纳税制度,是指在增值税制度安排上,允许具有共同控制性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集团纳税制度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主体,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遵从成本,有利于企业集团增加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企业架构。目前,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开征增值税的主要国家相继引入了集团纳税制度。但目前这一新兴制度在我国增值税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上,尚留有空白。《试点实施办法》制定本条规定,对于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试点过程中探索实施集团纳税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本次营改增后,所有营业税业务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原存在增值税或者前期已营改增的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比较熟悉;另一部分原来没有增值税应税业务,未接触过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需要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为此,财政部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作为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指导。
  供参考的主要文件:(93)财会字第83号、财会字[1995]22号、财会[2012]13号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本条是关于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的规定。
  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应税行为以及非经营活动的规定。
  一、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是指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非经营活动
  非经营活动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包括如下情形: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例如: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与原规定不同的是,文件不再强调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为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本身就是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收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表述。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例如: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或者为单位领导开车。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条是对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有偿的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规定,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向境内单位购买的会展服务。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发生应税行为是否给予税收优惠,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规定。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及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强调的是应税行为所对应的标的物在境内,即,无论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其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境内,均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
  一、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规定。
  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排除在视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要注意区别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非经营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本条是对增值税率的具体规定。表述方式参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避免因新增的服务项目过多造成条目冗长。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具体包括: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增值电信服务。
  (一)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6.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7.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8.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三)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和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五)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租赁不动产服务,转让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五)租赁不动产服务。
  租赁不动产服务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
  (七)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租赁有形动产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
  另外,与原规定相比,本条增值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表述,主要是为《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活动中按5%征收率计税提供依据。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本条是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的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四)以本地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六)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备注:将发包方改成工程发包方,主要是为了与附件一第二条中的发包人相区分)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七)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附件2中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和租赁不动产有关事项按5%征收率计税。
  一、销售不动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四)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税款问题。
  一、本条款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二、范围仅限定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
  三、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注意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