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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一)

2016-03-02 文章来源:天津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存货因时间价值导致售价严重偏离成本价,是按资产损失进行申报处理,还是直接按差价计入成本费用?
  针对本问题所述情形,无论企业财务核算如何处理,税收上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二)顾客使用网络电商平台的代金券消费后又退货的,网络电商平台收到退还的优惠金额应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则2014年度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如何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相关规定之前,对2014年度未认定软件企业暂由软件协会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软件企业证书)代替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进行优惠备案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在针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属于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
  (二)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四)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依据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如何加强管理?
  在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政策的落实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发产品的完工时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二)房地产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一并报送专项报告。
  (三)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
  (四)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确认原则包括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五)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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