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入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入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转让财产收入
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解析
财产转让收入一般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件下发后,对财产转让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仍可以递延纳税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但递延纳税时间为从搬迁开始最长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
(二)特殊性税务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被重组方不确认财产转让所得,重组方企业接受被重组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重组方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又规定,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进一步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仅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四)、取得未来煤矿开采期间获得的补偿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齐洪涛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