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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几大常见争议营业税问题

2016-01-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房地产业纳税人处置不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等附属设施如何征收营业税。
  签定销售合同,销售地下车位等附属设施,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签定租赁合同的,应按规定征收"租赁业"营业税。
  2.销售"小产权房"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销售"小产权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3.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如何确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交房手续的当天。
  4.如何确定回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
  对建设安置回迁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在核定其计税依据时,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5.回迁安置房再销售房屋扣除凭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移交回迁安置房时,应按计税价格为安置人全额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安置房再销售时按差额征税的,以不动产销售发票为扣除凭据。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是否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暂不计征营业税。上述款项转为房屋预收款的,其转为预收款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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