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登记。
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税协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自觉接受各级税协的管理。各级税协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税协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税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税务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领取税务师资格证书,须经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核实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税务师资格证书,应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并按要求持报名时上传的相关材料原件至申请地地方税协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 考试合格人员财政部、申请领取税务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学历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
(三)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四)有效成绩单(或资格证书领取通知书);
(五)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在现场审核时发现申请人有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行为,可以拒绝其申请领取税务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现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系统查询证书领取时间,并在领取前完整填写证书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中税协统一制作税务师资格证书,由各地方税协发放给申请人。证书领取地为申请地。税务师资格证书由中税协用印,并由地方税协在证书照片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十四条税务师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所在省区市代码、申领年份和随机序列号组成。证书编号终身不变。
第十五条 税务师资格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补办。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税务师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办理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手续。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分为专职登记和非专职登记。专职登记是指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第十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当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交申请。初次申请的登记地为证书领取地。
第十八条 地方税协在发放证书的同时,须对考试合格人员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办理专职登记的税务师需提交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地方税协确认考试合格人员登记信息完整无误后,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登记,并发放税务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税协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税务师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除下列信息发生变更需通过地方税协确认外,其他信息变更由税务师自行办理。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由非专职登记转为专职登记,或由专职登记转为非专职登记;
(三)专职登记的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四)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要地方税协进行确认的,地方税协应当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换发税务师资格证书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换发。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税务师按年度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务师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二)在税务师事务所内专职执业的税务师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质量信息;
(三)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四)是否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应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税协可以根据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税务师报送的信息实行专项检查。登记满一年的税务师应当接受由所在地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由中税协监督、指导,地方税协具体负责,地方税协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中税协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重点抽查。具体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信息报送情况和检查结果均记入税务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章 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中税协为税务师建立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对业绩表现、行业贡献等方面表彰、奖励情况;
2.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情况;
3.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4.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5.积极参与行业内各类活动情况;
6.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1.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未按期进行信息报送;
3.未通过当年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4. 被行业协会给予提示性非自律惩戒情况;
5. 被政府部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情况;
6.其他需提示社会公众知悉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在资格登记及信息报送过程中报送虚假信息;
2.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
3.连续三年未通过专项检查;
4.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情况;
5.在税务师事务所内专职执业的税务师因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质量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6.受刑事处罚情况;
7.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应当建立税务师诚信档案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更新税务师的诚信信息,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取消登记
第三十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提请中税协取消登记: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取消登记;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资格证书自被取消登记之日起自动失效,由中税协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三条 持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视同本办法所称专职登记税务师和非专职登记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视同本办法所称专职登记税务师。
第三十四条 持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注册税务师可持证直接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