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04年7月在北京接受 "长兴1.09案件" 协查任务后,便迅速从全省稽查系列抽调精干力量183人次,成立专案组,经过一百多天的艰苦奋战,完成了协查任务。"1.09案件"案情复杂、案发时间久、查处难度大,福建省国税稽查部门之所以最终能成功突破,关键是针对新形势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的新特点,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全新的检查办法,即从资金流(特别是银行卡)入手展开检查。
一、 "长兴1.09 案件"的特点
(一) "1.09案件"的概况"长兴1.09案件"涉及福建省的企业897户,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5 776份, 价款36 780.28万元,税额6 252.65万元,价税合计43 032.93万元。在该案中,浙江长兴13家开票公司的实际操作人有13人、中间联系人有72人,由此形成了以吴国晃、施清裁和吴为票为核心的三大犯罪团伙。福建方面有36位受票中间人与浙江长兴三大犯罪团伙相策应。犯罪分子有专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络,又有一大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 他们联络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需双方, 相互配合,形成供销一条龙的虚开专用发票网络。他们中有的是双重身份, 既是布行的经营者, 又是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该案所涉及的税额大,又是团伙犯罪,内部分工周密,而且, 案发在元月, 通知福建省协查则是七月底, 为涉案企业留下充裕的应变准备时间,因此,该案的协查难度极大。
(二)该案虚开发票的主要运作手法一是在浙江长兴13家开票公司实际操作手的操控之下,福建省受票企业将票款通过银行汇往浙江长兴开票公司,长兴开票公司操作手提取现金后, 按约定的比例扣除手续费,然后将剩余的款项打到当地的布行,货物和浙江长兴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福建本地布行提供和送达受票企业。 表面上看,受票企业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已按票面上所列的销货单位通过银行进行结算货款,造成票款一致的假象,这样,受票企业可辩称是对方送货上门的交易方式。这种运作手段的实质是, 虽然有货物交易,但存在供货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受票企业将票款汇往长兴开票公司,由长兴中间人提取现金,再转存入福建的中间人个人银行卡,由中间人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将余款转回受票企业或经营者的亲属的银行卡,受票企业将该款项自行在当地布料市场购买原材料,从形式上造成票款一致的假象。可见,福建省的受票企业实际情况相应地也分为两种:一是绝大部分受票企业票、 货不一致的 "有货虚开" ;二是也有少数受票企业没有购进货物,完全是为了抵扣进项税额而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无货交易",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该案查处的难点分析该案作案团伙的成员不论文化层次高低, 都有一个共同点, 那就是不仅了解银行运作的规范,了解行业经营的特点,而且对税务部门的规定、 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了如指掌, 因此能迎合政策的规定, 制造符合抵扣条件的假象,达到偷税的目的。由于是 "真票虚开", 该案开出的电脑版发票都能通过"金税工程"的增值税发票认证系统,并且配合相应的资金往来假象和企业的假账,在日常管理中,税务机关很难发现问题, 即使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用传统的检查方法也无法查出其犯罪证据。 因此, 在对 "1.09专案" 的受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的初期, 几乎所有的受票企业都一口咬定他们是善意取得的专用发票,他们和长兴开票企业有货物往来,并且是由长兴开票企业的业务员上门推销, 长兴企业负责送货上门, 受票企业验收合格后付款并取得专用发票。从企业的叙述和账面情况看, "1.09案" 中接受虚开的企业表面都符合税务部门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样,即使浙江方面已认定开票方是虚开,福建方面也无证据认定受票方是"恶意取得"。因此,该案协查工作也曾一度陷入困境。
二、 "1.09"协查案成功突破的经验:从资金流(特别是银行卡)入手是关键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根据长兴开票公司资金运作的方式和中间人联络票、 货的业务特点,办案人员决定从资金流入手,以查清货物的真实来源和流向。 为此,办案人员选择从中间人的银行卡或账户入手,采取倒查法,按照地市支行-县市分理处-银行柜员-银行原始凭证的程序,查询了188个银行卡或账户, 25 708条记录,准确地将中间人与涉案企业的资金联系查出,为案情的重点突破提供了关键线索,以此打开了企业咬定是"送货上门、送票上门"的僵持局面。但在查中间人与长兴开票公司的资金往来中,办案人员发现很多资金并不是直接汇到福建省受票企业,从表面上看, 资金流动链已经断裂, 但是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又知道其中必然有某种联系, 因此,办案人员又到公安部门查询了重点涉案企业法人代表、中间持卡人等1 353人的社会关系,还通过CTAIS提取泉州地区所有纳税人的征管信息中的法人代表、 办税员和财务人员信息2 456条,提取受票企业询问笔录中人员信息如发票管理员、 仓管员、 业务员等,然后,将这四个方面取得的资料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应用计算机技术, 进行勾稽比对,发现回流资金有的是汇给当事人的亲戚、家人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的, 有的是汇给公司的职员,如出纳、采购人员或者是仓管员等,为此,寻找出了资金流动的起源和归宿, 以及资金流所涉及的人和企业,以此作为案件突破的切入点,并根据线索深入排查。 最终, 在事实证据面前,受票企业陆续承认了增值税发票是恶意取得的,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从资金角度检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操作要点
新形势下虚开专用发票的作案手法已经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传统的手法转到真票虚开的形式上,这种发票都能通过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再配合以企业的假账, 传统的检查方法根本无法查出其犯罪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必须突破常规, 从资金流和物流入手进行检查。以下是 "1.09"专案人员对此方法总结的操作要点。
(一)确定检查对象,即中间环节的持卡人、卡号和身份证号码中间人在资金流的环节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是案件得以突破的关键。因此, 首先必须确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或操作手。确定中间人应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以便在查询各类信息时更加方便,抓捕嫌疑人时更加及时。确定中间人的目的是确定中间人个人银行卡的信息,只有掌握了个人卡的账号,才能从银行调查其下一步的资金流向。
(二) 加工电子信息,分派任务受票地区税务机关根据嫌疑账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到账号省级或者设区市级开户行(一般是受票地区) 打印资金交易明细, 并拷贝电子数据。将电子数据加工成电子表格形式, 在表格后添加对应人、 对应人身份证、对应人账号、 具体情况等,然后以分理处为单位按时间排序打印出来交检查人员进行检查。